无锡太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

发布者: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5-11-19浏览次数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,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 

    第一条  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.可授予学士学位:

    1、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.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。

    2、在弹性学制年限内,完成人才l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,经审核准予毕业,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(设计)的成绩,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,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。  。

    3、在校学习期间学位课程平均成绩"70分以上(含70分);毕业设计(论文)成绩中等以上(含中等)。

    4、外语成绩通过学校学位外语考核。外语成绩须达到以下要求:

    一般专业通过学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,通过国家英语四级的可免学校学位外语考试;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通过学校大学英语六级考试,通过国家英语六级的可免学校学位外语考试;英语专业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;日语专业通过学校组织的日语综合能力测试,通过日本语能力测试二级考试的可免学校日语综合能力考试;艺术类专业通过学校大学英语三级考试,通过国家英语四级的可免试学校学位外语考试。

    5、在校学习期间计算机等级考试(全国或江苏省)要达到以下要求:

    艺术类专业学生要通过一级;其它类专业学生要通过二级相应科目。

    第二条  凡在校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,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:

    1、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,毕业时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无明显改进者。

    2、考试作弊者。

    3、在撰写毕业设计(论文)和进行科学研究中有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。

    4、在校学习期间学位课程平均成绩未达70分。

    5、毕业设计(论文)成绩未达到中等者。

    6、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者。

    7、未取得计算机相应等级证书者。

    8、重修课程学年累计达6门次以上(含6门次)者。

    9、作结业处理的。

    第三条  因第二条(除第9款)原因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,在校期间,如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,经本人申请,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,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,最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,可授予学士学位:

    1、参加国家级竞赛(由国家行政部门组织)获前20名或三等奖以上;或参加省级竞赛(由省行政部门组织、)获前l O名或二等奖以上;或参与集体项目获相应奖项两次以上的。

    2、毕业前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本专业毕业生前30%之内的。

    3、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(以录取通知书为准)的。

    4、经校学位委员会认可的,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。

    第四条  学位授予,必须由毕业学生在毕业前两个月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。申请书交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。但因学业成绩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,可暂时不申请学士学位。在一年内通过重修、重考、重做毕业设计(论文)等方式,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,再申请学士学位。

    第五条  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,可以按学位授予条例的规定,提出申诉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诉,经调查核实后,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,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复议。

    第六条  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,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。其它未尽事宜,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解决。  

    第七条  本细则自2013级新生开始执行,原无锡太湖学院学位实施细则自行废止。